(2017)内060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强与苗金柱、张艮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苗金柱,张艮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民初150号原告何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人,无业。被告苗金柱,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人,个体,现住东胜区罕台镇田园都市。被告张艮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人,无业。原告何强诉被告苗金柱、张艮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强、被告苗金柱、张艮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2011年在杭锦旗锡尼镇大兴住宅小区承建土地工程雇原告干活欠劳动工资25500元,当时二被告不给原告打欠条经原告多次追要于2012年8月3日二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款条,经多次催要,一直拖住不给,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二被告应付欠原告劳务工资25500元。2、二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苗金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被告张艮虎雇佣的,承担电工的轻包工程,原告工资款应该由张艮虎来承担,原告也一直没有跟我联系过,直到法院通知书才知道。被告张艮虎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施工方没有给建设单位交工,无法结算,所以施工方也没有给我结算钱,现在我也没有钱给原告付工资,如果施工方给我付清工资款,我也就给原告工资了。针对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欠条一张,证明二被告欠原告工资25500元未付。二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二被告签字,真实、合法、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2年8月3日共同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杭锦旗大兴小区13、14号楼工程工资款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元),交工后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金柱、张艮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何强25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