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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1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范某,黄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821号原告:黄某1,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杜夏臣,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范某,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金东区。第三人:黄某2,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黄某1与被告范某、第三人黄某2离婚后财产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珊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