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立革申请执行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革,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09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革,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丹丹。被执行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峰。张立革诉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立革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3月20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立革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赵 伟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