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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茂林与杜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林,杜治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403号原告:王茂林,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杜治平,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王茂林与被告杜治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茂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茂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王茂林负担。审判员  郑文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