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小燕与涂赞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燕,涂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小燕,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涂赞林,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刘小燕与被执行人涂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赣0123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小燕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赣0123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