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卫杰、汪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杰,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802号申请执行人孙卫杰,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汪俊,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执行孙卫杰与汪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6000元,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1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