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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润坤与吴贵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坤,吴贵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907号原告:王润坤,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代理人:祁囯德,系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贵彬,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坤与被告吴贵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润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建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