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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洋丞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丞,李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104号之一申请人:李洋丞,男。法定代理人贾芳芳(系李洋丞母亲),无职业。被申请人:李想,男。李洋丞与李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洋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产权登记为李想所有,位于恒山区中心小区综合住宅楼2号楼6-402室(房权证号鸡恒房字第H2014000**号)房屋的产权查封,并解除担保人贾松所有的位于恒山区中心小区综合住宅楼3号楼1-403室(房权证号为鸡恒房字第H2013013**号)房屋的产权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洋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产权登记为李想所有的,位于恒山区中心小区综合住宅楼2号楼6-402(房权证号鸡恒房字第H2014000**号)的房屋产权查封。二、解除产权登记为贾松所有的,位于恒山区中心小区综合住宅楼3号楼1-403室(房权证号为鸡恒房字第H2013013**号)的房屋产权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冬审 判 员  姜蓝钰人民陪审员  时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翟东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