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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春贵、XX秀与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贵,XX秀,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030号原告:周春贵,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XX秀,女,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工业园区南津路22号。法定代表人:冯杨林,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洛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春贵、XX秀与被告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周春贵、XX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春贵、XX秀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周春贵、XX秀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许 娟人民陪审员  邓先荣人民陪审员  韦 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嫚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