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告刘瑶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刘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刘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刘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刘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2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法定代表人:沈赞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华,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瑶,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告刘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园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