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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世龙诉青海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龙,青海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517号原告张世龙,男,汉族,1966年05月11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告青海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舒海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龙与被告青海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青海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向不明,原告张世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如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艳婷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