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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梅晓文与南昌市宝丽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晓文,南昌市宝丽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76号原告:梅晓文,女,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叶康笙,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南昌市宝丽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彭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晓文诉被告南昌市宝丽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晓文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5元,由原告承担5元。审 判 长  胡美兰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