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10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朱冬生与徐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生,徐海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10034号原告:朱冬生,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徐海根,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朱冬生诉被告徐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海根于2016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手写借条一份,口头约定于2016年8月1日归还,期满后被告下落不明,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海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冬生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海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审 判 长 郁 平审 判 员 李 云人民陪审员 孙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夏惠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