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潘鑫与林立夫、杨四方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鑫,林立夫,杨四方,刘伟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509号原告:潘鑫,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榜,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立夫,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杨四方,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刘伟海,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丽,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鑫与被告林立夫、杨四方、刘伟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潘鑫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鑫负担。审 判 员 黄南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