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19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与邓正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邓正洲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924-1号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绿葱坡镇二等岩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6743777-7。法定代表人:陈宗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正洲,男,1971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正洲侵害公司权益纠纷一��中,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正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正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6元,减半收取5358元,由原告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骁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