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2563万奇斌与姚凤建、陈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奇斌,姚凤建,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万奇斌,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姚凤建,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陈霞,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万奇斌申请执行姚凤建、陈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万奇斌向本院反映两被执行人之间非连带赔偿责任,不宜同案申请,故申请执行人万奇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另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港民初字第0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