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超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超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4刑初48号公诉机关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超强,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本院后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南仪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超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安涛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超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下午6点左右,被告人谭超强在仪陇县马鞍镇人民东路看见一家网购体验店内只有一个小孩在做作业,于是就趁借用厕所之机,将该房屋中间卧室床上一女士手提包拿至厕所,盗走包内现金311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将前述“于是就趁借用厕所之机”变更为“便产生盗窃想法,于是就借上厕所的名义”。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成立,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超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超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超强答辩称:对公诉机关变更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下午6点左右,被告人谭超强在仪陇县马鞍镇人民东路看见一家网购体验店内只有一个小孩在做作业,便产生盗窃想法,于是就借上厕所的名义,将该房屋中间卧室床上一女士手提包内311元现金盗走。另查明,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谭超强在仪陇县马鞍镇小南海地下商城内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998元,同月31日被仪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被告人谭超强已退赔本案被害人现金311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证实被告人生于1989年1月17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金交纳单等证实了本案立案时间及对被告人先后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情况。3、投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谭超强系抓获归案。4、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将被盗财物退赔给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谭超强在仪陇县马鞍镇小南海地下商城内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998元,同月31日被仪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事实。二、赵某的证人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其在家做作业,这时一个陌生人突然进到了屋里给我说了一声要上个厕所,然后就直接到家里去找厕所去了,当时父母没在家,他就没有管这个人。没多久妈妈买菜回来,他就给他妈妈说,有个人上厕所去了,现在还没有出来。他妈妈赶紧往里面走,正好碰见上厕所的陌生人,那个人就说他只是上厕所,后来妈妈说自己的手提包不见了,最后打电话在厕所处找到,所以就怀疑是上厕所的人偷走了的。三、被害人鲜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事发当天,她出去买菜,儿子一人在家写作业,回来后儿子对她说有人上厕所,其也没有说什么,她就准备将买菜的零钱放到包里去,发现包不见了,她就问她儿子看见没有,儿子也没有看见,后上厕所那个人出来了,上厕所那天说他上厕所去了的,然后上厕所那人就走了。后来她记得包内有个手机,所以就打电话,发现手机在厕所响,发现包内300多元的现金不见了,所以怀疑是上厕所那人偷走的,于是就打电话报警了。同时被害人鲜某某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辨认出事发当天到其家的上厕所的那个人就是被告人谭超强。三、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鲜某某家被盗环境的情况。四、被告人谭超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超强前三次供述与辩解,称事发当天,其在马鞍人民东路五金店买东西,后想上厕所,刚好看见一家叫网购体验店的门面房开启的,房间里面还有个小娃娃在写作业,他就给那小娃娃说想借个厕所用一下,然后他就往门面后去找厕所,当走到门面房中间卧室时,看见床上有个手提包,于是就把手提包拿到厕所里面,并将手提包里面的现金全部拿走,这时外面好像有人回来,其就赶紧把手提包仍在厕所里,从厕所出来就看见一个中年女人在屋里,那个女人问我做啥子的,他就说进来上个厕所,得到你儿子同意了的,说完他就走了,出门就往粮站方向跑了,事后条数了一下,一共311元。同时供述其没有预谋,确实想上厕所,临时起意实施的盗窃。被告人谭超强后两次供述与辩解,称事发当天,因身上没有钱,想进去找点钱,也想上厕所,再加上那家人只有一个小孩在,他知道小孩的警惕性不高,所以他才进的那家人屋里趁上厕所的时候偷点钱。其他供述事实与前三次一致。被告人谭超强当庭供述称,对变更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在公诉机关举证完毕后法庭当庭对其进行了询问,被告人谭超强再次认可后两次供述是真实的。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超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超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谭超强退赔被害人财物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超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起止日期待本判决生效后确定并另行书面通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鸿伟审 判 员 何黎明人民陪审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唐建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两倍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