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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金强与朱保全、席国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强,朱保全,席国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434号原告李金强,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振良,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保全,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席国顺,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李金强诉被告朱保全、席国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釆用直接及邮寄的方式,均不能向被告席国顺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席国顺的确切住址。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叶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历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