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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肖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肖水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4086号原告:许伟强,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斋,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被告:肖水根,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宝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