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阿平与林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阿平,林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838号原告邓阿平,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郑耀辉、郑真,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玉国,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阿平与被告林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阿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林玉国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偿还原告全部借款,现原告邓阿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阿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邓阿平负担。审判员 蔡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少华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