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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阿平与林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阿平,林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838号原告邓阿平,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郑耀辉、郑真,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玉国,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阿平与被告林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阿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林玉国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偿还原告全部借款,现原告邓阿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阿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邓阿平负担。审判员  蔡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少华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