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昆明洁安特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昆明洁安特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568号原告:张某,男,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刚,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洁安特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X公里世纪半岛三期X幢X单元第X层XXX号。法定代表人:陶雄宾,职务:总经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昆明洁安特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洁安特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昆明洁安特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宗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