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文保与被告嘉禾县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保,嘉禾县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197号 原告:彭文保,个人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平,男,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嘉禾县某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袁家镇袁溪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黄乃庭。 原告彭文保与被告嘉禾县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彭文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文保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文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文保负担。 审判员 彭立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何君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