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祥根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祥根,黄水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3003753809X。主要负责人:吴爱银,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军,男,清流县嵩口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吴祥根,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黄水群,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祥根、黄水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祥根、黄水群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以被执行人吴祥根、黄水群已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余款双方已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清卫计征决字(2015)第14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依据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修改,情势已变更,为了计划生育工作前后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3执2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吴祥根、黄水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永德审判员  江金水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嘉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