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再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爱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爱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再3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爱钦,女,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156号。负责人宋刘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城,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巧平,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职员。再审申请人陈爱钦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闽民申23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陈爱钦《再审申请书》载明地址寄送案件受理相关通知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再审申请人陈爱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陈爱钦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刘炳荣审 判 员 朱宏海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