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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文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文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471号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639860H。法定代表人蒋有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冯文功,男,汉族,1965年3月5日,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立案时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应驳回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褚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