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曹文华、华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华,华后先,曹文华,华后先,曹文华,华后先,曹文华,华后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162号原告曹文华,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原告华后先,男,48岁,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华诉被告华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华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后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后先负担。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