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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侯庆社与林志勇、丁庆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社,林志勇,丁庆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803号原告:侯庆社,男,1957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彬,东平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志勇,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丁庆福,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侯庆社与被告林志勇、丁庆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庆社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代 秀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