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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任亚辉与刘祥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亚辉,刘祥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362号原告:任亚辉,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孝德镇凉水井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祥华,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西南镇金隆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亚辉与被告刘祥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任亚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亚辉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亚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任亚辉负担。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