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文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姜文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714号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雷阎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琴,女,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文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江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