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海来比洛申请黑比古布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来比洛,黑比古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6民特1号申请人:海来比洛,女,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委托代理人:海来子格,男,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系申请人弟弟。被申请人:黑比古布,男,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代理人:黑比瓦苦,男,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系被申请人大哥。申请人海来比洛申请认定黑比古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海来比洛称,2016年9月14日19时30分被申请人在仁寿县境内G213线仁寿段满井监测站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意识不清、四肢瘫痪,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017年1月10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黑比古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一级伤残,被申请人现已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能力。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肇事方的赔偿诉讼,需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黑比古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代理人黑比瓦苦同意海来比洛的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海来比洛与被申请人黑比古布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黑比古布于2016年9月14日19时30分被申请人在仁寿县境内G213线仁寿段满井监测站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被申请人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黑比古布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目前检查见被鉴定人黑比古布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刺激睁眼反应”。被申请人黑比古布的代理人同意该鉴定意见。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海来比洛申请认定黑比古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黑比古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巴久伟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吉史刘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