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苏发茂犯危险驾驶罪追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654号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下坑沿河路。被执行人苏发茂,男,1991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苏发茂犯危险驾驶罪追缴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苏发茂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苏发茂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派员到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并到其家中调查、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发茂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左手残疾,刑满释放后长期闲赋在家,无正当职业,无收入来源,日常生活靠其66岁的老父亲打零工维持,原住危房,2017年春节村委和扶贫干部共同筹资9200元在半山中建了一层2个房间的毛坯房居住,经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苏发茂家庭生活困难,系村里的特困户,家中无值钱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罚金部分、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65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连审判员 孔祥村审判员 陈炳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葛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