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山西中新上深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山西中新上深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2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被告山西中新上深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上深涧村。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山西中新上深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6日以需要与被告重新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怀远审 判 员 赵丽媛人民陪审员 刘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