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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茂城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茂城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7刑初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茂城,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林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茂城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茂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姚茂城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扶罗镇东风禾场组小地名“各溪让”的自家责任田里将清理的杂草和竹子归堆后,被告人姚茂城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和竹子进行燃烧,在燃烧过程中,由于当天风大,火苗被风吹散,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姚茂城立即对山火进行扑救,因一人扑救山火力量有限,被告人姚茂城便电话通知其儿子姚某某1等人进行救援,同时要姚某某1拨打“119”火警电话告知失火情况。姚某某1在接到被告人姚茂城的电话后,随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组织当地村民前往山场救火。后在当地干部和村民的共同努力下,山火于次日凌晨4时左右被扑灭。经现场勘查及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姚茂城失火山场过火林地总面积为19.8公顷。被告人姚茂城分别于2016年2月21日、3月24日、3月26日、3月28日向受灾户及村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100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经本院委托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茂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相关收条、证明、谅解书;证人陈某某、姚某某2、姚某某1、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姚某某3、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姚茂城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茂城在野外疏忽用火安全,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9.8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茂城失火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茂城在失火后能主动向受灾户及村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茂城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茂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希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滕林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