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全家人以务农为主,家庭贫困,属低保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家庭生活困难,还需要后期治疗。根据当事人的具体困难,给予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司法救助36000元,申请执行人黎某某自愿放弃其余执行款项,该案司法救助款36000元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黎某某,本案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员 向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