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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9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519刑初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彬(绰号刘二),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鹤北林业局。1990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3月因病保外就医。1997年1月9日因犯私藏枪支罪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1999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6月27日因病保外就医。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由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辩护人唐吉圣,黑龙江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彬故意伤害罪一案,黑龙江省鹤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鹤北林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鹤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某、徐某某,被告人刘彬及其辩护人唐吉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彬因其兄刘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男,50岁)在鹤北林业局”新月歌厅”内发生口角,被告人刘彬在位于鹤北林业局繁貌路的”北京饺子馆”内找到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刘彬手持尖刀将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徐某某(男,49岁)身上多处刺伤,被害人赵某某体表外伤10处,被害人徐某某胸腹部共计5处创口。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徐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刘彬潜��。被告人刘彬于2016年6月30日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机关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238号石家庄铁路32宿舍21栋楼1单元门前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据:1.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彬的供述和辩解;5.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6.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彬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彬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彬辩称:我认罪,服从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彬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应对被告人刘彬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8日,被告人刘彬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6月1日下发执行通知书。同年6月27日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非法将被告人刘彬”保外就医”。200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赵某某与刘某(系被告人刘彬的长兄)在鹤北林业局”新月歌厅”内发生口角。被告人刘彬得知此情况后,在鹤北林业局”北京饺子馆”内找到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刘彬持尖刀将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徐某某身上多处刺伤。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徐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刘彬潜逃。被告人刘彬于2016年6月30日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238号石家庄铁路32宿舍21栋楼1单元门前抓获。另查明,被害人赵某某、徐某某对被告人刘彬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刘彬减轻或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刘彬于2000年6月20日20时许伤害赵某某和徐某某时使用的作案工具水果刀,至今未能找到。2、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鹤北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证实:刘彬,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鹤北林业局。3、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协查通报证实:鹤北林业地区于2000年6月20日晚发生一起重大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刘彬将两人刺伤后逃走。通报发出时间为2000年6月22日。4、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协查通报证实:2000年6月20日晚18时许,刘彬持尖刀到市场北京饺子馆内,将赵某某、徐某某捅伤后潜逃。经佳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结论,二人为重伤及十级残废。5、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东刑初字77号证实:原鹤北林业地区看守所所长耿成涛于1999年6月24日将罪犯刘彬保外就医。6、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东刑初字第1号证实:原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局长陈永泉于1999年6���27日擅自决定将罪犯刘彬保外就医。7、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证实:刘彬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4月3日。该人患有乙型肝炎、脉管炎下肢曲张。1999年6月24日,鹤北林业地区看守所建议保外就医。1999年6月27日,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同意保外就医。8、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刑初字第26号证实:1990年9月30日,刘彬因犯抢劫罪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9、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刑事判决书(1996)佳分刑初字第11号证实:1997年1月9日,刘彬因犯私藏枪支罪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0、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鹤刑初字第2号证实:1999年5月18日,刘彬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1、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鹤北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证实:刘彬于1990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7年1月9日因犯私藏枪支罪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1999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6月20日,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潜逃去向不明。12、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刘彬由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6年6月30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238号石家庄铁路32宿舍21栋楼1单元门前抓获。1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是我打110电话报的警。2000年6月20日晚8、9点钟,赵某某、韩某某等几个人到我的饭店吃饭。我与丈夫张某某在厨房准备菜时,听到外面桌椅碰撞声,我从厨房出来,看见赵某某躺在地上,身上和地上都有血。到医院后,才知道和赵某某一起吃饭的人中还有一个被捅伤了。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20日晚,赵某某、徐某某等几人从”心悦歌厅”出来到其饭店吃饭。当我与妻子在厨房商量上菜时,听到餐厅里劈哩叭啦的声音,当我从厨房出来看见赵某某在门内地面蜷着身子躺着,徐老三(徐某某)用手捂着肚子要往外走,赵某某和徐老三身上都是鲜血,赵某某躺着的地方四周有不少血,我意识到是打仗了,至于谁和谁打的我不清楚。我和其他几个人张罗着把赵某某、徐老三送医院了。我在出门时不知听谁说的是刘彬捅伤的赵某某和徐老三。1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6月20日晚,我与赵某某、徐老三等一共六个人来到一个姓张的人开的小吃部喝酒,后刘彬来到该小吃部。刘彬进屋后一句话也没说,我看见刘彬照赵某某的肚子部位用右手捅了好几下,赵某某就倒在地上。徐老三就过去,刘彬迎了上去,又照着徐的肚子捅了几下,就转身走出了小吃部,我看见赵躺在地上有血,就和几个人把他俩送到了医院。我在该小吃部吃饭之前,与赵某某、徐老三等人还去了”李二肉串店”喝的酒,在”新月歌厅”唱歌,在该歌厅我看见刘某、牛某某俩人,别人叫不上名字,也在该歌厅唱歌,后来刘某那几个人就走了。16、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20日晚,我与赵某某、徐老三、刘某甲、韩大宝子加上姓张的一共6个人在姓张的小吃部喝酒,后刘二(刘彬)来了,好像赵和徐迎了上去,我就看到刘彬照赵的身��捅了几下,用什么捅的,捅哪了其不清楚,赵就倒在地上,然后,看见刘彬就走了。我与另外几个人一起到赵的跟前,看身上有血,就帮忙往医院送时,看见徐老三用手捂着肚子,我不知怎么伤的,一起上的医院。在姓张的小吃部喝酒之前,我与赵某某、徐老三等5个人在”李二肉串店”喝的酒,又到”新月歌厅”唱歌。1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20日晚大约6点左右,徐老三请赵某某、刘某甲、财税的小代、一共5个人在”李二肉串店”喝酒。后到”新月歌厅”唱歌,在该歌厅我看见刘某等几个人也在那。后刘某等几人算完账离开。我与赵某某、徐老三等几人又来到”北京饺子馆”喝酒。喝了一杯白酒,赵某某就出去吐,这时刘彬来了,找赵某某,在门口,二人碰面,我看��赵某某倒在地上,我看到徐的肚子往外淌血,刘彬就走了。我与另外几个人把赵某某、徐老三送到医院。1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20日晚大约6点多钟,我和单位的牛某某等人在”北国鲜啤馆”喝完酒,来到”新月歌厅”唱歌,在歌厅遇见赵某某等人,因赵某某要揍徐某甲和卫某某,我很生气。从歌厅来到我父亲家,见到我二弟刘彬,我也没说什么。后听说刘彬和别人打仗,赵某某和徐老三被送医院了。19、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20日晚大约6点多钟,我和刘某、徐某甲等人在市场小吃部喝完酒后来到”新月歌厅”唱歌,在歌厅遇到刘靖和赵某某以及一个姓徐的,我与刘某等人离开歌厅,出歌厅后刘某很生气,说赵某某要揍我单位的几个人。我与刘某等人从歌厅来到刘某的父亲家,过了一会儿,刘彬也到其父亲家,问怎么回事。刘某将赵某某要揍这几个人的事对刘彬讲了。刘彬说”没事”,然后,刘某又请我与另外几个人去吃的肉串。20、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20日晚,孙经理请我与刘某等人吃饭,吃完饭大约晚7时30分左右,几个人又来到”新月歌厅”唱歌。8点左右,刘某甲和赵某某、徐老三等人也来到”新月歌厅”,后来我直接回家了,以后的事就不清楚了。2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20日晚上大约6点多钟,我请刘某、牛某某、徐某甲等人在市场一个小吃部喝酒。后刘某请这几个人到”新月歌厅”唱歌,过了一会儿,刘某甲和赵某某、一个姓徐的几人来到歌厅唱歌,我单位的几人就出了歌厅。在道上刘某说赵某某要打这几个人,刘某挺生气,我们几人将刘某拽到刘某父亲家,这时,刘彬来了,刘某将赵某某要揍这几个人的事对刘彬说了,刘彬说”没事,和赵某某都挺好的”,刘某又招呼我与另几人吃的肉串。2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20日8点多钟,我听说刘某和别人吵架。我回家将刘某训了一顿,骂完刘某后刘彬也回到家,刘某将和赵某某吵架的事和刘彬说了,我看见市场里有很多人,听说赵某某被人给捅坏了,我想可能是刘彬干的。2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00年6月20日晚约9点徐某某请我和刘某甲等人喝酒,酒后,几个人来到”新月歌厅”唱歌。我看到刘某等几个人在唱歌,与刘某说了几句话,刘某好像不高兴的走了。唱完歌,我们几个人又来到张某某开的饺子馆喝酒,我到外面解手,听见刘彬进屋找我,我从外面往屋里走与刘彬面对面,刘彬没有吱声,右手拿刀照我身上就捅了10来刀,我当时倒在了门口处,又觉得后背被捅了几下,以后就不知道了。受伤部位分别是胸部三刀、肚子二刀、后背一刀、俩腿有三刀在腿根部、屁股是二刀。2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00年6月20日,我找赵某某、刘靖等人在”李二肉串店”吃饭,后来到”新月歌厅”唱歌。在歌厅我看见刘某同几个人也在歌厅唱歌,赵某某过去和刘某说话,刘某他们几个人前后出了歌厅。唱完歌,我与赵某某等几人又来到张某某开的”北京饺子馆”喝酒,喝了一会儿,赵某某去解手,刘彬进来找赵某某,在门口,他们二人碰面,赵就倒在地上,刘彬喊”徐老三你过来”,我过去后刘彬用左手搂着我的脖子,用右手刀在我腹部捅了几刀,然后就走了,我和赵某某被人送医院了。我和刘彬之间没有仇,经常在一起玩。25、被告人刘彬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0年6月20日晚大约8点钟左右,我喝完酒回到我父亲家,看见我大哥刘某等人也在我父亲家,听牛某某说我大哥刘某在歌厅跟赵某某拌了几句嘴。之后,我到市场一家饭店门口的时候,看见刘某甲、徐某某等几人在饭店吃饭,在该饭店,我用水果刀向赵某某身上划了几刀,向徐某某身上划了几刀。二人都受伤倒在地上了,我就走了。1999年5月18日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6月因病保外就医。26、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赵某某可确定的体表外伤为10处,重伤,七级伤残。27、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徐某某重伤,十级伤残。28、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鹤北林业局三委贸易市场”北京饺子馆”为案发现场。29、被告人刘彬指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彬指认鹤北林业局三委繁茂路上为作案工具丢弃位置。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桦南县公安局柳毛河派出所刘某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彬故意伤害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徐某某身体,致二人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彬系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施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经查与事实相符,且被告人刘彬当庭认罪,被害人赵某某、徐某某表示对被告人刘彬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彬减轻或从轻刑事处罚。故本院对被告人刘彬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继存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龚 丽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桑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