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蓬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智明、侯作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明,侯作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蓬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张智明,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侯作录,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张智明与侯作录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鲁Y×××××号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作录所有的汽车一辆,车号为鲁Y×××××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孙衍庆审判员 沙声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力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