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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蓬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智明、侯作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明,侯作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蓬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张智明,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侯作录,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张智明与侯作录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鲁Y×××××号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作录所有的汽车一辆,车号为鲁Y×××××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孙衍庆审判员  沙声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力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