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长青与张广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青,张广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35号原告:孙长青,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青、王亚南,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全,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82710217P(1-1)。负责人:胡家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长青与被告张广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兴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