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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姜少杰、刘福强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少杰,刘福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少杰,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强,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上诉人姜少杰为与被上诉人刘福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姜少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按上诉人姜少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周璟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