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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心俊与王家玉、唐邦福财产保全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玉,唐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异16号案外人:贺心俊,男性,汉族,1951年0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家玉,女性,汉族,1970年0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唐邦福,男性,汉族,1971年05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家玉与被执行人唐邦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贺心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贺心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贺心俊自愿撤回异议,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贺心俊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谭启明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冉国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印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