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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009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明远与连建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远,连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00984-4号申请执行人赵明远,男,汉族。被执行人连建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明远与连建成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委托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连建成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北侧橡树星座XXXXX号(合同登记号为XXXXXXXXXXX,预售证号XXXXXXXXX)房屋一套。2016年12月16日,买受人王智乐以12074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4)新法执字第00984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连建成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北侧橡树星座XXXXXXXX号(合同登记号为XXXXXXXXX,预售证号XXXXXXXXX)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连建成购买的登记在西安新明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北侧橡树星座XXXXXXXX号(合同登记号为XXXXXXXXX,预售证号XXXXXXXXX)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智乐,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智乐时转移。三、买受人王智乐(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党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