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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余春梅诉汤伟、刘欢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梅,汤伟,刘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275号原告:余春梅,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大塘镇八角井村10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伟,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张塘村1组。被告:刘欢,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三桥村3组197号。本院审理原告余春梅与被告汤伟、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照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余春梅负担。审判员 祝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亭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