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蒋凤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蒋凤杰,林其南,林碧金,林其龙,王艺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主要负责人:柯绿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盛、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凤杰,女,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其南,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碧金,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其龙,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加雅、颜双进,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艺美,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南平、林淑嫩,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蒋凤杰、林其南、林碧金、林其龙、王艺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卢 杰附:本裁定书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