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9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好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许好和,上海市奉贤区塘外佳乐杂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23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好和,女,汉族,1954年8月25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塘外佳乐杂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文化街***号。经营者:裴正峰,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县青村镇北港村*组。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好和、上海市奉贤区塘外佳乐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