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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某某交易中心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891号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小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