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永城市精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国庆、王磊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精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国庆,王磊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38号原告:永城市精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曹楼市场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584230084。法定代表人:刘志,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国庆,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磊磊,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永城市精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国庆、王磊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