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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董大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董大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287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被告:董大军,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大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乐风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谢书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