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杜明金、董存芝与杜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明金,董存芝,杜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明金,男,汉族,1954年8月27日出生,十堰市康吉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存芝(系杜明金之妻),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涛,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警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芳,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明金、董存芝与上诉人杜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明金、董存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上诉人杜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分别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广泉审判员 徐恩田审判员 柯 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