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丽萍、陈波与赵松、张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萍,陈波,赵松,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485号申请人王丽萍,女,1963年生,住开远市。申请人陈波,男,1964年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松,男,1975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申请人张洁,女,197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丽萍、陈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云25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松、张洁偿还借款¥5300352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欠债多,为躲避执行已离开居住地,现住址不明,其名下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处置。现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上述情况经向申请���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远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2执4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执结执行。在终结期间,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建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