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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互利钢管租赁部、廖太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互利钢管租赁部,廖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290号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互利钢管租赁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东一区72号。经营者:刘尧贵。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以华,赣州市章贡区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廖太平。赣州市章贡区互利钢管租赁部与廖太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互利钢管租赁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廖太平在赣州国源置业有限公司承包的赣州建筑业总部大楼工程款300000元。刘尧贵以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南安居玉苑1号(农贸市场)B栋1单元4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互利钢管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廖太平在赣州国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安居玉苑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9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上述工程款不得支付、转移、转让等;上述房产不得转让、赠与、抵押及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尧 蕾人民陪审员  廖素华人民陪审员  XX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尹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