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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侯六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802号侯六英:你因诉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土地补偿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行终68号行政裁定,以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未依法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原审裁定不触及实体问题,简单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侯六英自认2001年其承包的林地等被征收,说明其当时已经知道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期限应适用2年的规定。侯六英以法院不予立案为由主张其所耽误的期限不应计算在诉讼期限内,但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具备扣除起诉期限的法定理由。2015年7月,侯六英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裁定驳回起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行终68号行政裁定维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74号行政裁定,即驳回侯六英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搜索“”